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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程式管轄法院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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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程式管轄法院是誰?

一、沒收程式管轄法院是誰

違法所得沒收的執行程式,都由一審法院管轄。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 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可以看到沒收非法所得的程式,並不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往往是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進行沒收,這些法院並不一定需要是中級人民法院

二、違法所得沒收程式

(1)申請的提出:應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級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被告人系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原審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範圍: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法院的官方網站予以刊登,並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聯絡方式的,應直接告知並記錄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上述人等應在公告期內申請參加訴訟,可以委託代理人。其他厲害關係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理。公告期滿後,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會作出沒收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5)終止審理情形: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歸案的,應當終止審理。

(6)不服沒收或駁回申請裁定的救濟:

a、對沒收財產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提起上訴;檢察院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內提出抗訴。

b、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並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視情形不同分別處理: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撤銷原裁定,對涉案財產一併作出處理。

c、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已生效的沒收違法所得裁定。

總的來說,刑訴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是值得稱讚的,有其打擊貪汙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的重大意義。

沒收財產一般是法院裁定對案件的當事人的處罰,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執行,違法沒收的程式包括申請的提出,法院審查、受理,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參加訴訟,參與審理,對沒收財產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起上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