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管轄法院的順序如下:首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