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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節後果是加重還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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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定量刑情節後果是加重還是減輕?

酌定量刑情節後果是加重還是減輕?

兩者都有;量刑情節就是對量刑輕重有影響的情節,有兩種分類方法。

一種是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本身明文規定,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脅迫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教唆脅迫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等等。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但出於司法經驗人之常情等調整量刑的情節,如因無錢治病而盜竊的從輕處罰,作案手段卑鄙的從重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只能從輕從重,不能減輕加重。

一種是分為從輕情節、減輕情節、免除情節、從重情節、加重情節。從輕從重是在一檔法定刑範圍內的較輕較重地量刑,減輕加重是在一檔法定刑的輕一檔或重一檔的範圍內量刑,免除就是免除處罰。

二、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裡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說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物件。

在刑法沒有將特定物件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物件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後的態度。

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後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後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絡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於前者的量刑就應當重於後者。

8.前科。

前科是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參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罪的,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構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條),則屬於法定情節。

綜合上面所說的,酌定量刑情節一般是對於審判機關才會擁有的權利,對於此權利就是對案件從各個方面的因素來進行考慮作出從輕或者是從重的處罰,所以,案件的判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