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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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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單位構成此罪的,法院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偽造的金融機構批准檔案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