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綁架罪後搶劫財物的適用於數罪併罰原則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W)

一、綁架罪後搶劫財物的適用於數罪併罰原則嗎?

綁架罪後搶劫財物的適用於數罪併罰原則嗎?

是適用於數罪併罰的原則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併罰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併罰的情況,後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並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並罰。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並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並罰。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如果在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之後又出現了搶劫的行為的,將會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共同觸犯了綁架罪和搶劫罪兩項罪行,如果對他人造成一定傷害的,還將視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此我國的法律中是可以對這種型別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去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