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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認定與界限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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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認定與界限是怎麼樣的?

一、單位犯罪的認定與界限是怎麼樣的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自然人犯罪,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實施的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刑事立法中所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罪基本特徵有哪些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徵。

其基本特徵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

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

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

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

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汙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的犯罪物件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機關,只要是以單位研究決定實施的犯罪行為,那麼就可以按單位犯罪來進行處罰,一般單位是會被判處罰金,而對於直接負責人或者是主管人員會承擔起有期徒刑,這與個人犯罪的處罰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