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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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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是什麼?

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是什麼?

1、自動投案的實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能是單位本身。既然刑法將上述人員的有關犯罪行為作為單位犯罪處理,其自動投案行為實質上也代表了單位。

2、必須如實交代單位的罪行。單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的綜合體。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外,還必須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員的犯罪行為,否則不能從寬處罰。

3、關於單位意志的認定是單位自首之關鍵所在,它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即以單位的名義,且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如果單位內部在自首問題上有異議,適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認定。

4、在認定單位犯罪自首時應注意,在判決書中應明確記載成立自首的是單位而非自動投案人員,以示區別。

二、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徵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徵。其基本特徵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有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必須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關於單位犯罪謀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的爭議。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汙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