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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8W)

一、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二、綁架既遂有哪些情形?

綁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兩種情況。既遂的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按照行為的意識去做,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實現。未遂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未得逞,行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三、搶劫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劫罪與綁架罪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罪名,不僅所存在的手段不一樣,而且所犯罪的目的也是完全不同的,但兩者都是屬於行為犯,只要構成了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