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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2.29W)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搶劫罪和綁架罪其實都是屬於我國規定的重罪,這點從《刑法》的量刑標準上面就可以看出,對於這兩個犯罪的處罰,首先起刑點就是比較高的,而最高可以直接對犯罪分子處死刑。但在一些地方搶劫罪與綁架罪之間卻也有共同點,那究竟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在哪裡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同時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由兩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1、行為方式不同。綁架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

2、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罪是先綁架人質,後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獲得財物的時間不可能在綁架行為實施以前,也不可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因此,實踐中我們只要抓住兩者的上述兩個不同的方面,是不難把兩者區別開來。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既遂有哪些情形

綁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兩種情況。既遂的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按照行為的意識去做,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實現。未遂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未得逞,行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在閱讀了上文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有哪些了吧。主要在兩個方面,就包括行為方式和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另外不管是搶劫罪還是綁架罪,其實都是屬於行為犯的,即只要具有相應的行為,那麼就可以直接認定構成犯罪。要是不幸涉嫌構成這兩罪的話,建議最好委託律師提供法律辯護,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