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被判三年以上能否辦到監外執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9W)

一、被判三年以上能否辦到監外執行?

被判三年以上能否辦到監外執行?

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即監外執行)。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緩刑,如果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監外執行和緩刑一般都是針對於犯罪事實較低有明確的悔過意識的犯罪嫌疑人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代表著犯罪嫌疑人所造的犯罪事實十分嚴重,一般是不予判決緩刑或者是監外執行的。但是如果因為身體原因有相關的醫療證明可以進行監外執行,但是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之後,刑期未滿還是可以繼續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