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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可以監外執行嗎

可以。監外執行全稱應該叫暫予監外執行,它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應當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根據《刑訴法》有關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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