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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上能否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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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歲以上能否監外執行?

60歲以上能否監外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並在其執行期間是肯定不允許監外執行的,其他被判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樣無法監外執行。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程式是怎樣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程式: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

4、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5、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三、監外執行需要擔保人嗎

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監外執行擔保的規定,監外執行不要擔保。

外執行的物件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物件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在我國,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監外執行。

當犯罪嫌疑人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後是可以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來辦理監外執行的,那麼在取保候審的階段內當事人也是不能未經允許就隨意的離開居住地,同時也是不能再次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如果在監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又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立即取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