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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五年可以監外執行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5W)

判刑五年有期徒刑,符合條件的可以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判了五年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監外執行,即對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出現法定的不需要或不能在強制執行的場所執行,而選擇在強制執行場所之外的地方執行刑罰。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監外執行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夠申請的,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監獄方也不會同意犯罪人員進行監外執行。一般來說,判處死刑和死緩兩年尚未執行的罪犯,一般來說是不會准許進行監外執行的。如果監外執行之後,其病因消失的話,刑期未滿,還是需要回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