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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侵權責任定性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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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侵權責任定性責任是怎樣的?

法律侵權責任定性責任是怎樣的?

法律侵權責任定性責任是法律侵權責任定性責任是需要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相關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認定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有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絡,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並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絡,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絡,就稱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係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於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二、侵權責任規則原則是什麼?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於侵權行為進行認定的話,首先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行為主觀上是有過錯的,並且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之後是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