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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過緩刑還能再判緩刑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68K)

判過緩刑還能再判緩刑麼

判過緩刑還能再判緩刑麼

可能會判緩刑,分情況。

首先,我們先來理清楚“緩行”與“緩刑”的區別。“緩行”指的就是它的字面意思,意為延期執行刑罰。而“緩刑”的全稱是“暫緩量刑”。是對於經過《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中規定好的程式,嚴格確認之後確定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人先被相關機關判罪,卻暫時不執行所確定的判決的情形。確認施行緩刑後,需要特定的考察機關對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考察,並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間的各種表現,來依法評判行為人是否施行具體的刑罰。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內,需要依法在社群內進行校正,若期間沒有刑法七十七條當中規定的那些情緒,例如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條例,那麼原來判決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執行,且會公開並宣告與眾。

更有,若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是有悔過的表現的,或是被認定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的,或是若被宣告緩刑後,犯罪分子對其所居住的社群並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和產生惡劣影響的,同時不能認定構成累犯、犯罪集團當中的首要分子,即使以前被判處過緩行,還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

但如果是行為人是累犯,即使已經改過自新,誠心悔過,可是被判處緩行後再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還是不大的,因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與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人,那麼法官便不會輕易地判出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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