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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8W)

一、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怎麼寫?

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怎麼寫?

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

受制造、銷售假藥罪一案被告人宮××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辯護職責,現根據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注意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宮××犯製造、銷售假藥罪,原在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對宮××採取強制措施時,宮××涉嫌的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辯護人還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審調查當中,包括庭審調查以前,審判長征求宮××對起訴書的意見時,宮××認罪,承認自己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委託代為加工的是藥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確實是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的行為,但是,其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評價,還需要結合宮××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從這個角度來講,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也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被告人宮××不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

(1)證人郭×洲稱他一個人去山東某製藥企業找宮××聯絡加工××藥片時,宮××問他提供的藥品配方是不是治療心血管病的,但這些都只是郭×洲單方面的說法,宮××未供述,因此不能證實。

(2)郭×洲稱他和於×勇一起去山東某製藥企業找宮××時,宮××問他們是不是要生產××顆粒,於×勇也曾告訴宮×ד我們想自己生產××”,但對此於×勇未予證實,宮××未供述,因此不能證實。

2、涉案產品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生產、銷售的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一個客觀標準,如何掌握該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明確規定,即:“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治療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治療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從《解釋》的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界定採用的是實質危害標準。被告人宮××受委託加工的這些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擬製的“假藥”,即“以假藥論”的藥品,這種藥不一定能危害人體健康,更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相反,根據國家認可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宮××受委託加工的這批藥品是合格的,各項檢驗指標都符合國家藥品檢驗標準的規定,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的因素。同時,根據《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出具鑑定結論,本案當中,偵查和公訴機關都沒有委託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現在無法做出被告人宮××受委託加工的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論。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宮××受委託組織加工的這批藥品符合刑法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

辯護人

日期

二、生產、銷售假藥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被起訴到法院,在庭審階段,律師應當提供辯護詞。在書面辯護詞裡面,律師可以從幾個方面闡述,提出當事人不構成非法銷售假藥犯罪,相關犯罪證據不足,檢方指控量刑過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