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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銷售假藥辯護詞應如何寫?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1W)

一、二審銷售假藥辯護詞應如何寫?

二審銷售假藥辯護詞應如何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姜某的委託,指派我及李某某律師作為上訴人姜某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經查閱全案卷宗、多次會見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姜某犯有生產假藥罪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對姜某參與犯罪的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量刑過重,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姜某主觀惡性不深,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一審法院對上述諸多酌定從輕情節未予認定,量刑違背了罪責性相適應原則。

被告人姜某從未有過製售假藥的故意,是出於打工賺錢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幫凶,起初對李某某製售假藥並不知情,正如一審查明的那樣,其裝一整天藥盒僅活得200元的報酬,已略低於正常打工的報酬,姜某並不追求額外的非法利益,可見,其主觀上並無犯罪的故意,其始終對製售的是否為假藥,並不確定,可見其主管惡性不深,整個犯罪環節從策劃、購買原料、打碼、裝盒、銷售等至少五個環節,姜某僅受僱完成一個無關緊要的環節,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只起到次要的輔助的作用,情節是輕微的,一審也因此將其認定為從犯,同時,上訴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臨時受僱於假藥製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涉案假藥無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場,沒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應區別於其他流入市場,造成人身傷害的假藥,一審法院在量刑方面並未考慮上述從輕情節,對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卻等同於共同犯罪,按從犯標準對姜某進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這相當於對姜某加重了處罰,嚴重違揹我國 《刑法》罪責性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及《黑龍江量刑指導意見》的基本規定。

二、一審法院未認定假藥成分及對人體無危害性的客觀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是否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假藥”“劣藥”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本案委託哈爾濱市藥品監管部門未對藥品含量及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進行鑑定,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假藥與不會造成傷害的假藥所產生的社會危害後果是不同的,一審的量刑沒有考慮無危害後果這一從輕情形。

三、哈爾濱市某某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鑑定結論書》不能作為確定藥品價值法律依據

哈爾濱市某某區價格認定中心確定涉案藥品的價值,沒有法律依據,首先,藥品無藥物含量,以包裝上的藥品名稱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不客觀,其次,有部分藥品未裝盒,不應認定成品價值。最後,藥品並未出售,不能確定真實價值;且《價格鑑定結論書》未送達上訴人,剝奪了上訴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所確認的犯罪數額過高,加重了對上訴人的處罰。

四、上訴人姜某不應承擔全部涉案金額

上訴人姜某僅參與了300多盒某某假藥的裝盒工作,並沒有將某某假藥裝盒,有李某某獨立完成某某假藥的裝盒,且上訴人只生產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一審庭審時的供述,均印證了上訴人姜某供述的真實性,上訴人姜某的犯罪數額應以其參與裝盒的300多盒某某的價值確定,然而,一審法院在無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將全部藥品均認定為姜某與主犯共同生產,全部價值均認定為姜某的犯罪數額,屬認定事實嚴重錯誤,背離了《刑法》罪責性相適應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從新認定上訴人的犯罪數額。

五、本案應以“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法律

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二被告實施犯罪行為在該司法解釋頒佈之前,而之前一直適用的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應適用本案,依據該解釋的規定,不應以價格確定情節是否特別嚴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並不屬於特別嚴重的情節,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一審法院應適用2009年5月的司法解釋,做出更有利於上訴人姜某的判決。我們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04 年的司法解釋進行判決。稍後會同辯護意見一併遞交法庭。

六、一審未認定上訴人姜某的酌定從輕情節

刑罰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責性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罰的基本原則,罪不至重罰的不應重罰,“重刑主義”時代在我國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然而,一審法院在查清主犯與從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後,做出的量刑卻是主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從犯姜某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更離譜的是從犯的罰金50萬元,姜某每天獲得的報酬僅200元,其所裝藥盒的價值不足涉案總價值的一半,罰金50萬元有何事實依據和法理依據,我們沒有在一審判決的論述中看到。請求法庭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法律,並充分考慮本案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被告人姜某為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等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撤銷一審理判決,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法改判。給無意中觸犯法律的上訴人姜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請求二審認定其酌定從輕情節,減輕其刑期。

辯 護 人: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在訴訟的過程中是可以為自己辯護的,但前提是自己認識到了錯誤,而且也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可以減輕刑法的,那麼就可以為自已寫辯護詞,因此在寫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達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