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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傳銷罪從輕辯護詞怎麼寫?

無罪辯護 閱讀(1.13W)

非法傳銷罪從輕辯護詞怎麼寫?

非法傳銷罪從輕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親屬的委託,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崔某某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出庭參加庭審。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本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名成立。現對其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刑罰裁量情節,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僅起到輔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於上當受騙,後來協助他人介紹、發展成員,以期獲利,在本案中僅起到次要的輔助作用。因此,對被告應參照從犯量刑。

二、被告人不是一個組織領導者,只能算是一個較為次要的積極參與者。

在組織領導傳銷犯罪中,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是傳銷組織的核心。一個傳銷組織中,有組織者、領導者、主要積極參與者、次要的積極參與者、一般的參與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個次要的積極參與者。

三、被告人自己僅發展了三名下線,且申購量最大的下線是她的母親,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本人也屬於受害者。

公訴機關提交的材料中已認定被告人直接發展的下線只有3個,且最大的一份申購單是其母親的21份。其本人並未從犯罪活動中獲利,反而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沒有收取新進人員的產品申購款,只是參與了對新進人員的談話,被告人蔘與傳銷所起的作用極小。

五、被告人蔘與傳銷的時間較短,其剛成為所謂的積極參與者“高階業務員”就被抓獲,其招募傳銷下線的數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違法所得數額也小。

此外,認定經營數額、非法獲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夠的,至少應有匯款憑證或銀行方面出具的相關證明,如果沒有上述證明,其經營數額不應予以認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支離破碎,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其指控的經營數額。難以有證據可以證實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經營數額,非法獲利數額的指控。

六、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其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活動記錄。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的犯罪情節較輕和悔罪表現好,適用緩刑或者拘役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懇請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或者處以一年有期徒刑,讓被告更快地迴歸社會和家庭懷抱,給被告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並予採納。

某某律師事務所

某某律師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銷罪是屬於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但對於被告也是可以寫辯護詞的,在寫辯護詞的時候一定要寫清楚事實,如果承擔自己的錯誤,從法律的角度來為自己做辯護,這樣法院才會受理,一份好的辯護詞是有可能減輕自己罪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