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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從犯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6K)

一、尋釁滋事罪中從犯辯護詞怎麼寫?

尋釁滋事罪中從犯辯護詞怎麼寫?

尋釁滋事的辯護詞有三部分組成,即首部、正文、結束語。

1、首部。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即標題、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前言。

前言部分應當說明的是:

(1)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害人的委託還是受人民法院的制定。在實踐中,還需要說明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因為律師是通過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2)辯護人在開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調查瞭解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辯護意見是有根據的。

(3)可以開門見山的提出關於本案的基本辯護觀點,對法庭調查做簡要交代。這樣可以旗幟鮮明的表明自己的態度,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為進入正文部分做好準備。

2、正文。正文包括辯護意見和辯護理由。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是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觀點和看法全面、系統的論證。需要重點說明和論證提出的辯護觀點,擺事實、講道理,引用事實和法律來論證自己的觀點,反駁起訴書的指控。具體內容因案而異。

3、結束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

(2)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刑法》的具體條款,向法庭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尋釁滋事輕微傷判多久?

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造成他人輕微傷的,一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辯護詞是由首部、正文、結束語構成的,尋釁滋事導致受害者存在輕微傷的,不構成刑事犯罪,普通的治安案件進行處理,對打人者處拘留和罰金就可以;如果受害者是輕傷或者重傷,那就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可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