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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3W)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怎麼處罰

一、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怎麼處罰

1、人民法院對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是這樣處罰的:行為人構成此罪,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

(2)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稅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

(3)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證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徵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若是少徵或者是不徵稅額,不僅會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還會使得國家的信譽受到影響。因此,對於此種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會構成刑事犯罪,量刑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