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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47K)
構成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並且造成了國家稅收遭受到重大損失的,應當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有給國家的稅收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就應當根據《刑法》規定處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稅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按時的納稅是我國每一個公民以及每一個企業單位的義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標準來行使職權,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不徵稅款或者少徵稅款的行為,此時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