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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4W)

一、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怎麼處罰?

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怎麼處罰?

犯了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稅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少徵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徵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稅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徇私舞弊行為,以及不徵稅款的犯罪目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應當對國家機關的相關違法人員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