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是: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賄、受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多次不徵或少徵稅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徵或少徵的物件是否同一納稅人,不徵或少徵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沒有統一規定。
二、犯了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是否可以會見家屬?
涉嫌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在羈押期間可以會見家屬,但需要經過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訊。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的原因如果是收了好處費,那麼還涉嫌受賄罪,按照受賄罪和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數罪併罰的話,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比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