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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9W)

一、新刑法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怎麼判?

新刑法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屬於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二、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辯護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給國家造成的利益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不夠10萬元但有索賄行為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收取了好處費才故意少徵稅款的,要按照受賄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