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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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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對於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呢?犯本罪的又該如何量刑?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一、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應徵稅款,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種稅率應當向納稅人徵收的稅款。

所謂不徵,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但是不向其徵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納稅人免繳稅款。

所謂少徵,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納稅人實際徵收的稅款少於應徵稅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稅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稅的。

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表現在稅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塗改帳簿,偽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數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

3、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雖然有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但並未因此而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便不構成犯罪,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該是指行為人徇私舞弊,不徵或少徵的稅款,由於主客觀原因,國家無法再實際予以徵收。如果行為人不徵或少徵的應徵稅款,稅務機關發現以後,依法徵收並如數收歸國庫,那麼則不能認為行為人不徵或少徵的應徵稅款已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從而不認為成立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徵收稅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司法實踐中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如何認定?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稅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證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如何認定和量刑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對您有幫助。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稅務人員,如果不是稅務人員不會構成本罪,還要注意本罪與偷稅罪的區別,如果您遇到了這方面的問題,建議先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