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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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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流氓罪分化出來的一個罪名,天然帶有“口袋罪”的缺陷,我國不同的地區關於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定都不太一樣。那麼,在哈爾濱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哈爾濱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引起自殺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O%以下:

(1)持械尋釁滋事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根據各地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細化規定進行處罰的,但是操作起來還要結合考慮各種因素,綜合評定。建議您在遇到該類案件時,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刑辯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盡心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