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哈爾濱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7W)

哈爾濱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近年來,交通肇事罪的發生率在逐漸上升,而在很早之前我們就將交通肇事規定為刑事犯罪,制定了比較嚴格的量刑標準,但在具體的損害上面,各地規定的不同,也就意味著最後的量刑可能有所差異。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哈爾濱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節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八個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無力賠償數額每增加5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案件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30萬元,又逃逸的。

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交通肇事案件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傷一人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

(6)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

(7)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

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20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交通肇事後逃逸,未主動投案且被害人不諒解的;

(2)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3)吸食毒品或危險駕駛致使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上文中就是黑龍江省對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規定,當然哈爾濱市同樣也是適用該標準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適當進行一些參考,由於被控刑事犯罪對自身是很不利的,因此建議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刑辯律師,幫助你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