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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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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雖然《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統一的規定,但由於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在不同地區犯此罪的,對行為人的處罰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各地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天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財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8)因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9)尋釁滋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上述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天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的具體規定,其中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在天津地區都有不同的量刑幅度,當然這個規定也是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做出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