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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95K)

貴陽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中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種,由此可見尋釁滋事的行為對社會管理秩序是有所破壞的,因此法律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我國不同的地區對此罪的處罰都不太一樣。下面,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貴陽市關於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的詳細規定吧。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的,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隨意毆打他人一次的(已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每增加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一次(已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7)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8)每增加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已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9)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的(已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10)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11)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尋釁滋事的;

(2)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4)造成他人生產、經營嚴重損失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踐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就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你可以詳細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問題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