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盜竊罪不批捕條件是什麼?
第一種情形主要是指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為造成損失;
2、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5、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種情形是指對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不逮捕,包括:
1、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2、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3、證明有無犯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等9種情形。
第三種情形是指雖然有犯罪但是沒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種情形。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大多數的民眾都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批捕的這個決定,甚至有些人會認為不批捕就代表沒罪,批捕就代表有罪,這些想法都太過絕對化。檢察院不批捕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像批捕如此重要的決定,檢察院如果做出了錯誤的裁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