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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後主動坦白交代問題算自首嗎?

刑法法規 閱讀(2.01W)

對於犯了罪的犯罪分子來說,自首是可以減輕對其的刑罰的,但是,我國對於自首還是有一些規定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才會被認為是自首,如果其自首之後發現並不符合自首的情形,那麼,也不會減輕對其的懲罰,這一點大家要看好,那麼,如果是被舉報之後坦白,算不算自首的行為呢?

被舉報後主動坦白交代問題算自首嗎?

被舉報之後坦白了犯罪行為,算自首嗎?

對於犯罪分子被舉報了其犯罪行為,之後自己才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的,需要滿足的是,需要其自首是在警方找到犯罪分子之前,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家人一同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也就是說,只要是在警方抓到其之前自首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就可以按照自首的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在我國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了第六十七條的第三款規定出了要將坦白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

按照其中的規定來看,如果犯罪分子坦白且真實的說出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就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如果因為犯罪分子的坦白,因此避免了更危險的事情發生,是可以減輕對其的處罰的,

減輕處罰可以是這樣,比如說,綁架犯綁架了人質,但是在其自首之後說出了人質的藏身地點,使人質順利獲救,就屬於減輕處罰的情節。

因此,如果被人舉報犯罪,只要犯罪分子在警方派人抓自己之前自己已經去自首了,那麼,就屬於自首的情節,會對犯罪分子進行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