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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空白勞動合同舉證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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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空白勞動合同舉證問題有哪些?

空白勞動合同在我們生活當中偶爾也是會出現的,如果勞動者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的話,表示其同意以這種方式來簽訂合同,那麼當我們在面臨空白勞動合同要求舉證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關於籤空白勞動合同舉證方式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籤空白勞動合同舉證問題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文字應交付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文字管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二是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文字必然有兩份這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雖然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字全部自己保管,不交勞動者。很多用人單位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讓勞動者在空白的勞動合同書上簽名,簽名後不給勞動者,發生糾紛時隨意填寫不利於勞動者的條款。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字,出現勞動合同爭議,提供證據往往遇到困難。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更加如此。

(二)勞動合同文字未交付勞動者給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由於有了《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必須提醒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問題上,現在不是勞動者被動,而是單位可能遇到風險了:

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並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給予賠償。

二是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要證明這件事比較困難。如果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字遺失或者不認可用人單位交付了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就必然陷入被動局面。

三是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給勞動者或不能證明已經交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告你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則可能不僅是賠償損失的問題,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的問題就接二連三來了。

(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文字的舉證方法

唯一能預防出現以上幾點麻煩事的辦法,就只有依法將雙方簽訂好的勞動合同文字交勞動者一份,並保留已交付的簽收證據。但是,即使用人單位辦理了勞動合同文字簽收手續,由於保管、歸檔、對應很麻煩,尋找起來不方便,很容易失誤。因此,我在這裡提一個小的建議:將勞動合同簽收單印製在勞動合同文字後面,使勞動者簽了字的簽收手續和單位儲存的雙方簽字的勞動合同文字連在一起,尋找、提供作證就方便多了。

(四)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文字至少要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因此,按規定儲存勞動合同文字,不僅對勞動者有益,對用人單位同樣有益。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的2年內,勞動者還可以投訴用人單位,儲存了的勞動合同文字就是用人單位作申辯的很好的證據。附帶儲存的還有勞動合同的各種附件。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籤空白勞動合同舉證方式的相關問題,關於空白勞動合同的舉證,如果說勞動者當時沒有進行簽字那麼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舉證是非常困難的,但是簽了字就不一樣了,關於這一問題,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線上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