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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區別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是否自動投案。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它們的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