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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 自首後如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1K)

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自首後如何處罰

行為人犯罪之後可以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而一些情況下這樣主動投案的情況會被認定為法律上面的自首,之後對行為人的處理可能就會相對較輕一些。那實踐中,怎樣才算主動投案自首呢?而認定為自首之後,具體又該如何處罰?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二、自首後如何處罰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習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加以綜合評判。對於屬於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3、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重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被判處刑後,又檢舉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於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偵破、審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按立功對待。

犯罪分子主動投案自首要求必須是自己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實踐中,自首不是簡單的供述自己罪行就可以,必須是在犯罪未被人察覺,或者犯罪被發現但不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發現但未採取強制措施時自動投案且供述罪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