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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可以拒絕嗎?

遺產繼承 閱讀(2.04W)

一、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可以拒絕嗎?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可以拒絕嗎?

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可以拒絕的,在進行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前,一般是需要與被指定監護人協商進行處理認定的。按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遺囑指定監護人後監護人不願意怎麼辦?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目前尚無遺囑監護的規定。遺囑是不能指定監護人的。如果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即為法律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才能成為監護人。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確定監護人的時候,讓監護人樂意接受這份重任是指定監護的關鍵所在,如果監護人不服指定,應該向法院上訴,這是對被監護人的負責,也是對監護人的尊重。被指定的監護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最好能諮詢一下專業的法律人士,讓他們幫自己分析上訴的可行性,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之困。

對於遺囑指定監護的具體適用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遺囑內容和條款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遺囑的訂立時,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出現未協商溝通而導致後期被指定的監護人拒絕的,必須對被監護人的成長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