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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辯護詞怎麼寫 | 範文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5W)

強迫交易罪辯護詞怎麼寫?範文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的辯護詞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所出現的一種辯護的文章,對於強迫交易來說,無行為則不為罪。只有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才能構成此罪。強迫交易罪的顯著特徵就是主觀上存在“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那麼強迫交易辯護詞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強迫交易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任有全親屬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故意,指派我們擔任其一審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為其辯護強迫交易罪的辯護詞。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依法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認真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仔細地研究了臺前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根據檢察院的起訴與剛才的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

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願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採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於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

二、強迫交易罪中“非法獲利數額”的大小的界定

1、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方能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僅為一般違法。所謂“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指:強迫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屢犯不改;社會影響惡劣的,如持械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暴力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後果的,等等。

2、關於數額問題,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是該罪的構成要件,是定罪情節,數額方面的“情節嚴重”是應當理解為數額巨大,其理由是:刑法條文中的用詞有一定的連貫性和一致性,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罪均把“數額巨大”與其他“嚴重情節”並列,而將“數額較大”作為較低量刑幅度的一般情節,因此,強迫交易罪中的數額方面的“情節嚴重”也應該是指“數額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當案子中出現了所謂的“強迫交易行為”,那麼就需要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辯。尤其是當犯罪嫌疑人收到原告方的指控強迫服務以及強迫交易。這個時候強迫交易罪辯護詞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也給律師的申辯挑選了捷徑。為那些被惡意指控的提供了一個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