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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輕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5.65K)

挪用公款罪輕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一、挪用公款罪輕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XX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依法擔任被告人XX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的辯護人,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並予以採納。

辯護人總的觀點是:控方指控的受賄罪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控方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應當以沒有基本的犯罪事實,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XX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72條之規定,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控方是根據刑法第272條第2款“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指控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根據該款規定被告人必須具有刑法第272條第1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

而本案被告人在客觀方面沒有刑法第272條第1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

1、刑法第272條第1款所規定的挪用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理解“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司法解釋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

2、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X公司借款給XX化工,借貸雙方都是公司法人,沒有一方是自然人,都是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而且有借款合同、記帳憑證等印證,由此可知本案的事實既不屬於被告人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本人使用,也不屬於給其他自然人使用,更不是被告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因此本案的事實不屬於刑法第272條第1款的挪用資金行為。

故控方根據272條第2款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的行為也不符合刑法第384條及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故亦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的行為。根據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2002年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若要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其一、挪用款項的行為是個人決定的行為而非單位行為;

其二、被告人為自己謀取了個人利益,而非單位利益。而本案的事實也不符合上述條件,理由如下:

本案所指控的行為即XX公司與XX化工的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而非被告人個人決定的行為。

1、該行為體現了單位的意志,並通過了單位經營層的集體研究決定。

2、本案所指控的行為是以單位的名義而非個人的名義實施

3、該次借款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行為是一個經營層集體研究決定的單位行為並且是為了單位利益的行為。

是否超越董事會許可權以及是否經過董事會同意不是本案被告人罪與非罪的決定性因素。

1、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XX公司在以往的借款中,並沒有相應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的經營功能實際上由管理層、經營層行使;

2、被告人作為公司經營層負責人,其超越職權的行為仍然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違反了XX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主要看是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否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本案的行為是了公司利益,也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3、眾所周知,任何一種犯罪必須侵犯一種客體,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應該是單位資金的使用權,本案中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並沒有被侵犯,從查明的事實來看,XX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就是出借資金收取高息,而本案XX化工有履約能力,而且也以實際行動證明了自己的履約能力,即按時足額的支付了利息。這可以看出,XX公司的資金使用權並沒有被侵犯,該次借款行為並沒有因為超越了董事會的授權範圍而侵犯了XX公司的利益。

我們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該行為是否在實質上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因此,從上面的分析和事實可以得出結論,是否超越董事會授權範圍以及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同意借款並不是決定被告人罪與非罪的決定性因素。

被告人沒有為自己謀取個人利益

1、個人利益是指具體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既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財產性利益,但這種非財產性利益是指具體的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利益,如升學、就業等,不是指挪用人和用款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他人相互認識,關係不錯,是好朋友,有親情關係等。

2、控方認為關聯交易就一定謀取了個人利益的觀點不能成立

控方認為,將款項借給被告人愛人蔡某某參股的川科公司,川科公司就受了益,川科公司受了益股東蔡某某就會受益,因為蔡某某與被告人的夫妻關係得出被告人也因此受了益,從而認定被告人“謀取了個人利益”。上述推論不管是從法理上、邏輯上還是事實上均有不妥之處。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請求法院採納並考慮辯護人意見,關於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此致

XX 人 民 法 院

XX律師事務所

律 師 XX

XX 年 X月X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公款就是在公司不知道的情況下就私自的使用這筆金額,只要條件一旦構成那麼必定就會接受此罪行的處罰,因此,在請律師為自己寫辯護詞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案件情況來進行寫,而且認錯的態度還必須很好,這樣才能進行減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