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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教唆犯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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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教唆犯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賄罪教唆犯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教唆物件。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物件必須是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二、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1)共犯說:這是傳統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據此,“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後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2)共犯從屬性說:被教唆者(實行犯)已經實施了犯罪,只是沒有既遂,則教唆者(教唆犯)構成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第29條第2款之後,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對於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適用第23條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三、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

1、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以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2、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麼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麼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麼就是脅從犯(有教唆行為人的不可能是脅從犯,因此原則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脅從犯)。

如果說犯罪嫌疑人自身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通過教唆的方式讓他人行使犯罪行為也是會構成教唆罪的行為,那麼在發生了教唆行為後也是會根據涉案情節在進行處罰,如果說犯罪分子教唆了未成年人行使了犯罪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教唆犯從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