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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責任人怎樣確定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03W)
單位行賄罪責任人怎樣確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任何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論處。
根據刑法的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也構成行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構成本罪的行賄單位是為了給本單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行賄,不正當的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以單位的名義行賄,但所得的好處歸個人所有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個人行賄的處罰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