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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單位責任人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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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單位責任人怎麼確定?

一、行賄罪單位責任人怎麼確定?

在單位行賄犯罪中,並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這種犯罪雖然也是自然人實施的一種有組織的犯罪,但它與傳統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有較大的區別。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員那樣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據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對於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次,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職權的大小。職責許可權越大,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

(2)因果關係的形式。在因果關係鎖鏈中,起支配作用的行為人負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動出謀劃策、積極實施者,所擔負的責任相對要重。

二、單位行賄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個集體進行行賄的行為說明集體內部具有很多問題,需要從核心內部尋找緣由,懲罰主要負責人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集體行賄的處理比個人行賄的處理要複雜的多,之間的關係綜亂錯雜。單位平時執行中就需要自我監督和第三方監督,淨化單位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