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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麼意思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7W)

一、關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麼意思

關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麼意思

判處緩刑,緩期兩年再執行,緩刑期間表現好,不再執行死刑。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二、死緩制度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後機會。這種制度,對於分 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儲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法律中一種比較特別的刑罰制度,主要針對的是那些已經判處死刑,但並不是需要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同時針對這類犯罪分子,有機會轉為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