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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人需要進行精神病鑑定?

司法鑑定 閱讀(3.35W)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需要進行精神病鑑定?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需要進行精神病鑑定。
一、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
(一)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三)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二、鑑定人義務:
(一)進行鑑定時,應當履行職責,正確、及時地作出鑑定結論。
(二)解答委託鑑定機關提出的與鑑定結論有關的問題。
(三)保守案件祕密。
(四)遵守有關回避的法律規定。法律依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七條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五)勞動改造的罪犯;
(六)勞動教養人員;
(七)收容審查人員;
(八)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