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如何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 閱讀(1.99W)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如何進行鑑定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傷人、殺人案件屢見不鮮,那麼如何判定傷人者是故意傷人還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呢?那就需要藉助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了,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關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的內容,供大家進行了解。

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機構是指對精神疾病有權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構,即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時應該由哪些部門進行鑑定。

一、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定義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並對精神病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物件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鑑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5、勞動改造的罪犯 6、勞動教養人員 7、 收容審查人員

8、 和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四、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委託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整理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的相關內容,通過對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程式、物件以及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的範圍的瞭解,我們有理由相信司法機關會參照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結果對案件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