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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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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即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超過此期限將喪失被認定為工傷的權利。這裡要提醒工傷職工的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不以單位同意為必要條件。

對於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當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時效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規定申請時效,如果工傷職工在2004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均應受理,不存在超過申請時效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2004年1月1日以後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一是工傷職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家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時效應當自2004年1月1日起計算。二是工傷職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申請時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

現實生活中很多危險工作者都是外地人,尋求工作無果才無奈從事此工作。事故發生後有些老闆可能為了逃避處罰與勞動者私了,象徵性的給予一些補償。而勞動者對法律規定也不是特別清楚,可能就會錯過了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以上內容為工傷認定時間期限,勞動者應仔細閱讀,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