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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怎麼辦?

取保候審 閱讀(2.51W)

一、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怎麼辦?

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如果過12個月依舊沒有訊息,會撤銷案件

取保候審規定具體可以參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禁止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十一個月沒送去,可能會在第十二個月送到檢查院,當事人不用著急,但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十二個月,超過了,就會進行撤銷案件,當事人不必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