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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一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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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一月一次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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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了可以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批捕以後只要滿足條件的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會比較困難。刑事訴訟法第中規定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滿足情形或者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取保候審的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