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30天后沒批捕又被帶回了派出所是為什麼

強制措施 閱讀(3.06W)

30天后沒批捕又被帶回了派出所是為什麼

30天后沒批捕又被帶回了派出所是為什麼?

30天后沒批捕又被帶回了派出所是因為公安機關最長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0日,且30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需要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刑拘30天后檢察院不批捕,因為證據不足,必須放人!又來抓人,說明有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對於錯拘留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最長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0日,且30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需要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不批准的,公安機關就會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會執行逮捕。

所以,37日後就有結果了,但是,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執行完逮捕後,會在24小時內把《逮捕通知書》以掛號信的方式寄給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家屬的地址(不提供的寄送給同戶籍家屬的戶籍地)。所以,如果執行逮捕了,可能《逮捕通知書》已經寄走的。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會主動聯絡你們,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刑拘30天后檢察院不批捕,因為證據不足,必須放人!又來抓人,說明有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對於錯拘留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於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的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機關繼續進行偵查,調查收集有關的犯罪證據,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有了基本的證據能夠證實嫌疑人確實涉嫌犯罪的,將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經過審批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批准逮捕。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判決。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超過這個期限沒有釋放嫌疑人的,說明已經對嫌疑人採取逮捕的措施了,並且會書面通知嫌疑人的家屬。

1、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綜上,公安機關在有限時間內未找到相關證據是不可以繼續拘留嫌疑人的,期限到後嫌疑人被釋放但是短期內不可以離開省市,要隨時配合警方的案件調查,如果後期警方找到相關證據可以再次申請抓捕嫌疑人。如果後期發現嫌疑人無罪,嫌疑人可以申請相關的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