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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後家屬可探望嗎?

強制措施 閱讀(3.04W)

被逮捕後家屬可探望嗎?

一、被逮捕後家屬可探望嗎?

1、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藉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藉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當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會繼續對社會大眾造成危害或者是有逃逸等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是會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請,那麼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後也是會繼續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的證據已經十分充分後也是會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