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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家屬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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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家屬如何做?

一、批准逮捕後家屬如何做

批准逮捕後家屬應該及時委託律師進行會見、閱卷,積極行使辯護權利,以爭取最好結果。

律師可以在第一時間介入到刑事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瞭解有無被刑訊逼供等情況,代為申訴和控告,以及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等。

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偵察程式中,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二、批准逮捕後有幾種結果

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後,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准。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做出了相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在進行逮捕的時候,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基本上是成立的,這個時候家屬能做的就是為其聘請一名律師,在最大的限度上給予幫助,儘量的為其爭取最好的結果,減輕一些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