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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批准逮捕有哪些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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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批准逮捕有哪些法定要求?

一、對其批准逮捕有哪些法定要求?

對其批准逮捕的法定要求主要是主體、條件以及期限都必須合法

批准逮捕的主體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逮捕的批准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批准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意味著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如果認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批准逮捕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的;

(2)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

(3)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院雖然明知道某個公民是犯罪活動的主要人物卻也不能隨意就將其抓捕等待起訴,因為公民在沒有確實的證據的基礎上都是平等無罪的,因此檢察院對嫌疑人批准抓捕的要求必然是要有適格的主體根據法定的流程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逮捕的。